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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9年上半年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04-13 21:07:43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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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9年上半年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9年4月13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国际法

030105208962

2019年04月13日0900

002

029

携带《国际法》书籍放在试卷下方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公共政策

292108216439

2019年04月13日0900

007

015

携带物品《公共政策学的学科要素》放于腿间凳子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220111100461

2019年04月13日0900

013

017

携带并抄袭自己带来的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0106203342

2019年04月13日1430

005

020

考生携带当次考试科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过关宝典,并在考试中抄袭。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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